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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專利之旅,我的學習日記!

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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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3 週二 201021:54
  • 老虎醬商標大戰 店家正名提告 兩商標不相同 地檢署不起訴

  為了「老虎」兩字,兩家食品公司對簿公堂!16年前,研發「湖南老虎醬」的連鎖店陳姓老闆,將「老虎」兩個字註冊商標,大受歡迎,但是另外一家醬料專賣店,也把旗下的辣椒醬取名「老虎醬」,還拿到大賣場賣,讓陳老闆不高興,狀告對方侵權,結果檢察官認為兩者商標不太相同,不起訴處份。 

  辣椒加上蒜頭炒出來的,就是陳老闆在民國83年,發明的「湖南老虎醬」,還到商標局註冊「老虎」兩個字 在麵上加上一匙老虎醬,許多顧客就是愛上這一味 但是另外一家醬料專賣店,也把辣椒醬取名「老虎醬」,兩者比一比,左邊的「四川老虎醬」,顏色呈現粉橘色,和右邊「湖南老虎醬」辣椒蒜頭顆粒清楚的外觀明顯不同,味道也差很多,卻同樣叫「老虎醬」,氣得老闆告上法院 被告解釋,強調「老虎」是一般人對辣醬的形容,加上檢察官認為,五個字的是弧形排列,另一個則是分作三行,商標不太相同,因此做出不起訴的處分 堅持自己擁有商標權,原創這三個字的業者,堅持還要再上訴,繼續這場兩隻老虎大戰。(台視)

老虎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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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智財時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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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2 週一 201002:20
  • 山寨PUMA!?

首先這是正版的PUMA
14ba107d4cbb11.jpg



他....噴火了嗎!!!???
14ba107d4cbb11.jpg 




來一根事後菸
14ba107d4cbb11.jpg 



噴火發洩完了...睡一覺
14ba107d4cbb11.jpg 



14ba108ef31e70.jpg.gif 14ba108ef31e70.jpg.gif 

生出小女兒了(PUMA還穿裙子勒!)
14ba109ae00542.jpg
        It's PUMA? PIKA(皮卡丘)?          
14ba10b8e026bd.jpg
           
ghhh.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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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專利趣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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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1 週日 201002:11
  • 專利工程師職能基準及能力鑑定

  在全球化及專業分工之趨勢下,各產業職能基準之建立及職能之評鑑已成為趨勢,無論對企業主、求職者、學生以及教育訓練單位,皆具顯著影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為提升我國產業智慧財產專業人才素質,支援國家產業經濟朝向知識創新發展,自94年起即委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執行「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設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透過全省加盟培訓單位開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班」培訓5400人次智慧專業人員,並於98年完成「專利工程師職能基準及能力鑑定制度」規劃。

  「專利工程師」係目前產業界從事研發成果之創造、保護及運用屬極具關鍵性之專業需求人才,依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建構之「專利工程師職能基準」,將「專利工程師」業務概分為三類:A.技術工程類、B.程序管控類、C.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並明確載明各該類業務所需具備最基本之能力。經過一年的籌備,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將於99年開始推廣專利工程師職能基準,並舉辦「專利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一方面供業界及實務界認識「專利工程師」工作內涵及定義,作為其聘用人才及員工訓練之參考;另一方面,學界及教育界亦得以因應業界需求,設計出相對應之課程及評量標準。

  關於「專利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類科及證書核發方法,各類別之共同考科為「專利法規」:
A.技術工程類:專利法規+專利說明書撰寫實作+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
B.程序控管類:專利法規+專利程序審查+專利權管理;
C.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專利法規+專利檢索與專利分析+專利加值運用與策略。

  應考人於3年內完成各該類別之各項科目考試且各科成績均達到60分,即由智慧局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共同授予該類別之能力鑑定證書,而證書之有效期間為5年,到期之各類證書,在符合下列標準之任一項,即可換發新證:1.參與測驗主題相關之訓練課程,逾24小時以上;2.研習機構聘用或邀請擔任與測驗主題相關之授課達6小時以上。

  智慧局強調,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即將於99年6月份舉辦第一次「專利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首先辦理「A.技術工程類」考試,考試科目包括1.專利法規;2.專利說明書撰寫實作;3.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99年第二次考試時間訂於10月份,歡迎有興趣者踴躍報考。

  報名方法及考試簡章將陸續於智慧局網站(連結)及智慧財產培訓學院網站(連結)公告,請有意報考人士密切注意相關訊息。

 

中部逢甲推廣教育:連結

南部成大財團法人研究與發展基金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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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專利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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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0 週六 201002:00
  •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介紹:連結

  第一篇 程序審查:連結
  第二篇 發明專利審查:連結
  第三篇 新式樣實體審查:連結
  第四篇 新型形式審查:連結
  第五篇 舉發及依職權審查: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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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專利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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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0 週六 201001:52
  • CTimes焦點:剖析多點觸控專利戰局(四)

  上文提到,採用投射電容式觸控技術來實現多點觸控功能,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手勢辨識的追蹤與互動,採用軸交錯式感測架構就可以做到,而義隆的5,825,352號專利就是對此型式技術的描述。不過,還有一種方式,就是能夠找出多個真實觸控點的感測技術,蘋果在今年2月中取得的7,663,607號專利(簡稱607號專利),則是此類技術的基礎型專利。

  投射電容式觸控技術因iPhone而成為眾所注目的技術,然而在一個4吋以下的手機面板上偵測出兩個以上觸控點的真實位置,老實說意義並不大,採用軸交錯式感測技術已經堪用。然而,當觸控面的尺寸大到10吋左右,真實多點觸控感測的重要性才開始顯現出來(例如可以玩兩人的互動遊戲)。蘋果的607號專利在iPad四月初上市前取得,正好用來保護iPad的觸控介面功能。面對義隆的觸控訴訟,蘋果也擁有了足以自清的有利證明。

  且看一下此專利的內容簡述:“採用透明的電容式感測技術觸控面板,能夠偵測在觸控面板的平面上,不同位置但同時發生的多點觸控或接近觸控(near touches),並產生代表在此觸控面板平面上代表觸控位置的確切信號,因而能知道多個觸控點的位置。” (A touch panel having a transparent capacitive sensing medium configured to detect multiple touches or near touches that occur at the same time and at distinct locations in the plane of the touch panel and to produce distinct signals representative of the location of the touches on the plane of the touch panel for each of the multiple touches is disclosed.)因此,此專利的重點在於偵測出多個觸控點的確切位置,如圖一。

 

圖一 607號專利多點觸控感測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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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專利時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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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0 週六 201001:44
  • CTimes焦點:剖析多點觸控專利戰局(三)

  蘋果的U.S.# 7,479,949專利雖然針對觸控指令做了廣泛地描述,但畢竟是屬於介面層次的專利,競爭對手仍然可以透過硬體的感測控制架構來迴避,甚至反控蘋果侵權。不過,綜觀市場上的多點觸控專利,夠份量與蘋果對薄公堂的,看起來只有義隆電子的這條U.S.#5,825,352號專利(簡稱352號專利)。

  義隆的這份專利因與觸控控制器大廠新思國際(Synaptics)一戰而出名。兩家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共纏鬥了兩年半,先在2008年3月初由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發布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認為新思國際之Type II firmware觸控板侵犯義發科技美國US5,825,352專利,並對新思發出了暫時禁制令,迫使雙方在2008年10月20日和解並撤銷告訴。據報導指出,雙方簽署了交互授權,和解條件不清楚。

  義隆趁勝追擊,又於2009年4月7日在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以同樣的352號專利對蘋果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在該訴訟案中義隆電子同時亦主張蘋果公司侵害義隆電子的另一篇美國專利,即美國專利第7,274,353號專利。由於法院訴訟程序較長,義隆又在iPad上市前夕向ITC遞出蘋果的專利侵權訴狀。

  義隆主張,蘋果的iPhone、iPod Touch、MacBook 及Magic Mouse等產品,以及iPad 新產品,已侵害義隆所擁有的352號專利,並違反美國1930年頒布的關稅法第337條款。義隆要求ITC簽發永久排除命令禁止蘋果公司進口此類侵權產品至美國,並簽發停止銷售命令禁止蘋果公司在美銷售已進口的此類侵權產品。

  為何義隆這家相對小了許多的公司,有信心將新思和蘋果告上法庭呢?原因在於352號專利是一份基礎型的專利,只要採用多點觸控手勢指令的投射電容式觸控面板(或觸控板)技術,就很難迴避這項專利。它的專利簡述是“用來在觸控感測板上模擬滑鼠按鍵與滑鼠操作的多手指接觸感測技術”(Multiple Finger Contact Sensing Method for Emulating Mouse Buttons and Mouse Operations on a Touch Sensor Pad),其實就是今日多點觸控手勢指令的基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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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wi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43)

  • 個人分類:專利時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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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0 週六 201001:30
  • CTimes焦點:剖析多點觸控專利戰局(二)

  蘋果的U.S.# 7,479,949這個專利其實很容易瞭解,因為它基本上就是一份描述如何運用觸控方式來操作iPhone這台裝置的介面操作定義。當然,iPhone的推出是劃時代的,而這份專利書中定義的操作方式,例如手勢滾動、翻動頁面、網頁放大縮小及其他各種的指令,尤其是兩指放大、縮小畫面和圖片的多點觸控動作,也就成了今日其他產品難以跨越的專利障礙。附圖 : BigPic:400x639 

  在這份由Steve Jobs本人簽署申請的專利中,共有25個發明人,以及洋洋灑灑的358頁說明。其中用了293個圖示鉅細靡遺地揭露了觸控操作的細節與圖形介面。其專利簡述為觸控螢幕設備、方法以及用試探法決定指令的圖形用戶介面(Touch screen device, method,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determining commands by applying heuristics)。專利的重點在於判讀手指的移動是一維的捲動或二維的縮放,以及用手指翻看圖片(或翻頁)等動作。

  專利內容詳細敘述一台使用觸控螢幕來操作、並可執行一個或多個程式的硬體裝置,在硬體方面具有藍牙、 GPS 、 Wi-Fi 、動作感測器、光源感測器、多觸點的觸控螢幕,以及手指可以在觸控螢幕用不同動作來產生命令,包括翻頁、上下滾動頁面、放大或縮小頁面的操作動作等。這些動作大多是現今大家所熟知的 iPhone / iPod touch 操作方式,不過,也有些技術陳述在公告時尚未在 iPhone / iPod touch 上實現,包括了系統本身內建的視訊錄影、網誌與字典功能以及語音操控等。

  這份專利權取得的隔天,蘋果電腦營運長Tim Cook即公開警告iPhone的競爭對手:「我們不會放任蘋果的智慧財產權被剽竊,且絕對會拿出所有可動用的武器作反擊」。雖然直到今(2010)年3月蘋果對HTC提告之前,蘋果並未真正採取行動,但確實也獲得了極佳的嚇阻作用,例如Android手機陣營2009年在美國推出的機種,大多不敢明白地宣稱支援多點觸控功能,即是正視蘋果的警告。

  不過,市場上仍然有人直接挑戰蘋果這項專利,這包括韓國LG公司(如Arena KM900)和美國智慧手機廠商Palm(如Palm Pre)。面對蘋果的威脅,LG聲明稱自己的KM900手機採用的多點觸控技術是自己公司的百人開發團隊歷時一年時間開發出來的,並沒有侵犯蘋果公司的專利。Palm也宣稱自己有完善的專利組合,足以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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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專利時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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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9 週五 201002:44
  • CTimes焦點:剖析多點觸控專利戰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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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專利時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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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8 週四 201022:58
  • 奇美電狀告Sony侵權 產品涵蓋電視、DSC及數位相框

 

奇美電控告Sony包括Bravia液晶電視等產品侵權,要求賠償及禁售。古榮豐攝

圖一 奇美電控告Sony包括Bravia液晶電視等產品侵權,要求賠償及禁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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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專利時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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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4 週一 201011:30
  • A片有沒有著作權?

  首先這件新聞事件是這樣的:日本A片業者打算控訴台灣政府與販售A片業者忽視「A片的著作權」!智財局著作權組組長張玉英表示,著作權法中並沒有說A片不能享有著作權,實務上司法警察大多是用違反刑法風化罪取締,並非用查緝侵害著作權的角度。

    依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便產生模糊空間,警察可用違反刑法第235條的妨害風化罪或法官用違反民法72條的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由於台灣的行政程序是三級三審,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第250號刑事判決:

------------------------------------------------------------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及牽連犯關係,論處上訴人甲○○連續意圖銷售而自重製他人之著作罪刑,固非無見。惟查: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言,色情光碟片不屬之。蓋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故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原判決既未於事實欄內明上訴人製造扣案猥褻之色情光碟片為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事實,竟於理由三內將扣案猥褻之色情光碟片作為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之證據,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此部分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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